女兒畢業典禮返家「內褲見紅」!眼尖父驚覺出事 怒揪狼廚師



▲桃園市林姓男子2018年中秋節連假到女友住家拜訪,見女友13歲女兒獨自看電視時起淫念,對少女性侵得逞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)


▲少女畢業典禮當天與男網友見面,被載到摩鐵性侵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)


記者黃資真/高雄報導

高雄1名15歲少女參加畢業典禮返家後,父親發現女兒換下來的內褲有血漬,且對他保持距離,感覺有詭,請老師私下詢問,才得知女兒與41歲張姓男網友見面,在摩鐵遭性侵得逞。一、二審法官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,處3年6月。

判決指出,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15歲少女小雨(化名)在2020年4、5月間,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張男,期間2人曾到西子灣出遊、唱歌。6月12日正好是小雨的畢業典禮,2人約好一起去唱歌。晚上8時48分見面後,張男卻開車到摩鐵,強脫小雨的衣褲性侵,甚至塞跳蛋進下體。

小雨返家後,父親見她神情不對勁,換下來的內褲還留有血漬,且對自己保持距離,認為事情不對勁,請導師詢問,導師才從同學那邊得知小雨曾向大家分享此事,進一步和小雨細談後確認她遭到強迫性交,父親立刻報警處理。

審理時張男辯稱,當時跟小雨是男女朋友關係,事前2人早就約好要嘿咻,雙方是合意性交;過程中小雨會說「不要不要」是習慣,脫衣服時她都沒有掙扎。

經勘驗對話紀錄,張男與小雨確實僅約好要唱歌,且小雨精神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,若非親身經歷,難以於警詢、偵查、審理時就性侵情節描述一致,採信其證詞;另,張男曾表示與小雨見面2、3次,相處時間大概1、2小時,交往尚淺,聊天紀錄中小雨也沒說過「不要不要」,勘認其辯解「不要」是小雨口頭禪與事實不符。

一審考量張男與小雨及小雨父親以30萬、20萬元達成調解,但否認性侵犯行,未見悔意,兼衡自述國中畢業、從事廚師、月收入4萬多元等情節,量處3年6月。案經上訴,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無不當,予以駁回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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